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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

發佈時間:2026-09-2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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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26-09-22

  留言標題: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

  留言內容:請問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分攤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答覆時間:2026-09-28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六條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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