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具體政策內容和填報納稅申報表的要求詳見財稅[2012]1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特此告知。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尊敬的納稅人: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具體政策內容和填報納稅申報表的要求詳見財稅[2012]1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特此告知。
上海市虹口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