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東傑澤(上海)體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134戶單位或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滬虹稅限繳〔2024〕10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
2024年10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滬虹稅限繳〔2024〕10號
東傑澤(上海)體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134戶單位或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24年12月12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你(單位)若同我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第十七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第十九稅務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