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晟弘商務有限公司等429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地稅限改〔2014〕07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地稅限改〔2014〕07號
上海晟弘商務有限公司等429戶單位:
你(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詳見附件:未申報單位明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限你(單位)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前到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申報與報送納稅資料,改正稅務違法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分局第十三稅務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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