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海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43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虹地稅限繳二【2014】001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
2014年11月1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虹地稅限繳二【2014】001號
上海海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43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14年12月1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二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三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四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五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六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七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八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九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十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十四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十五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十六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虹口區分局第十七稅務所
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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