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財産行為稅和社會保險費科:
鋻於瞿燕舞同志已晉陞副處級領導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2024年9月29日決定:
免去瞿燕舞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財産行為稅和社會保險費科科長職務。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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鋻於瞿燕舞同志已晉陞副處級領導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2024年9月29日決定:
免去瞿燕舞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財産行為稅和社會保險費科科長職務。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虹口區稅務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