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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高新技術企業,這裡有份政策優惠“大禮包”,請查收~

發佈時間:2024-05-2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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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小徐:申稅小微,近年來國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但我不是很確定我們是否屬於高新技術企業,你能幫我講講怎麼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嗎?還有如果我們公司符合的話,又能享受哪些優惠政策呢?

  申稅小微:沒問題!什麼是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今天就由我來帶大家一起梳理一下~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加計抵減

  政策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製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上述所稱先進製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的製造業一般納稅人。

  政策依據: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關於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財函﹝2023﹞ 267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二)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

  政策內容: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28條

  (三)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

  《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政策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積體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稅〔2023〕7號)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關於提高積體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3〕44號)

  (五)固定資産加速折舊

  政策內容:

  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23〕3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

  政策內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2號)

  申稅小微: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開始享受和取消都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二、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申稅小微:希望本文可以助您掌握政策紅利,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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