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小沈:申稅小微您好,我們是一家出口企業,但是總是容易把需要徵稅的項目和其他免稅、免退稅、免抵退稅搞混,你能給我具體講講出口環節需要徵收增值稅的內容嗎?
申稅小微: 沒問題,我這就來給你講講。首先我們先跟著下圖來看一下出口企業增值稅政策的不同處理情況:
增值稅處理 |
適用情況 |
免稅 |
稅法規定免稅貨物的出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非出口企業委託出口的貨物;以旅遊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等 |
免退稅 |
不具有生産能力的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等 |
免抵退稅 |
生産企業出口自産貨物、視同自産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列名生産企業出口非自産貨物等 |
徵稅 |
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勞務;特殊銷售對象;有出口違規行為的企業;未從事實質性出口經營活動等 |
申稅小微:下面再給大家講講出口應徵貨物的相關知識點吧。
問: 哪些貨物屬於出口應徵稅貨物?
答:出口應徵稅貨物是指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出口環節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貨物。主要有“兩高一資”貨物,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型貨物,如鋼材、銻氧化物等。
問: 出口應徵稅貨物的,如何判斷代理出口?
答:符合以下條件的,屬於代理出口,由委託出口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一是出口企業與委託出口企業簽訂《代理出口協議》。二是委託出口企業按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了《委託出口貨物證明》。三是出口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其他形式不屬於代理出口,出口企業應按自營出口應徵稅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二)項:
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應稅行為,其應納增值稅按下列辦法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售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 – 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1)出口貨物若已按徵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 = 主營業務成本×(投入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生産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生産成本均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主營業務成本、生産成本。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大於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時,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
(2)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稅徵稅的出口貨物的生産成本、主營業務成本。未分別核算的,其相應的生産成本、主營業務成本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應納稅額 = 出口貨物離岸價÷(1+徵稅率)×徵稅率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