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上海市財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關於延續實施本市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滬財稅〔2025〕11號)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均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徵。
除此之外,文化事業建設費還有哪些優惠政策?其徵收範圍和計算有哪些關注點?快和申稅小微一起看看以下幾位財務人員的説法,看看誰説得對,誰説的錯。
情形一:
財務小李:除了此次延續實施的政策,文化事業建設費暫時沒有其他優惠政策了。
答:這種説法是錯誤的。
除了此次延續實施的優惠政策外,文化事業建設費還有以下優惠政策: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2、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情形二:
財務老張:我們是一家廣告公司,平時會向其他廣告公司支付廣告發佈費,在計算文化事業建設費時是不可以減除向其他廣告公司支付的廣告發佈費的。
答:這種説法是錯誤的。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佈者的含稅廣告發佈費後的餘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因此,若符合條件,向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佈者支付的含稅廣告發佈費可以減除。
情形三:
財務小呂:我們公司主要提供廣告設計,是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
答:這種説法是正確的。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範圍為“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即《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廣告服務”、“娛樂服務”範圍內的服務。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網際網路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佈、播映、宣傳、展示等。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廣告設計屬於設計服務,不屬於廣告服務,不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情形四:
財務老趙:文化事業建設費只針對單位徵收,個人不需要繳納。
答:這種説法是錯誤的。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個人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情形五:
財務小孫:我們是一家美國的廣告公司,近期準備在中國為幾家企業提供廣告服務,也是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
答:這種説法是正確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因此,您公司應當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果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4.《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7號)
5.《上海市財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關於延續實施本市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滬財稅〔2025〕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