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有關規定,現將2023年11月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名單詳見附件)予以公告,對應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暫停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黃浦區稅務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有關規定,現將2023年11月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名單詳見附件)予以公告,對應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暫停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黃浦區稅務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