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黃浦區稅務局財産行為稅和社會保險費科:
鋻於張海琦自願提出辭去公職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黃浦區稅務局2024年4月30日決定:
免去張海琦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黃浦區稅務局財産行為稅和社會保險費科科長職務,並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黃浦區稅務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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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張海琦的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黃浦區稅務局財産行為稅和社會保險費科科長職務,並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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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黃浦區稅務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