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是指企業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那麼有哪些情形可以適用“三免三減半”呢?
一、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
1.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溫馨提示: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2)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規定項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2.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溫馨提示:
(1)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是指《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項目,主要包括公共污水處理項目、公共垃圾處理項目、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海水淡化項目等。
(2)以上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 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