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將《稅務事項通知書》(靜稅十八通〔2024〕079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滬靜稅十八限改〔2024〕025號)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1.《稅務事項通知書》(靜稅十八通〔2024〕079號)
2.《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滬靜稅十八限改〔2024〕025號)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