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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催繳公告(2024年3月)

發佈時間:2024-04-0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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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0024403680202400024
主題分類: 稅收徵管資訊

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催繳公告(2024年3月)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慕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131戶單位及何慧康等55名自然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滬稅靜限繳二【2024】4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

2024年4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滬稅靜限繳二【2024】4號

上海慕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131戶單位及何慧康等55名自然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24年5月8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四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七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靜安區稅務局第十九稅務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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