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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向上海玉茅貿易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5-0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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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關於向上海玉茅貿易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上海玉茅貿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國稅嘉稽罰〔2018〕79號)(詳見附件) 。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滿三十日,即視為已送達。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國稅嘉稽罰〔2018〕79號

上海玉茅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10114MA1GTN661G)

  經我局(所)對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納稅情況的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案頭檢查

  1、你公司在2016年11月9日登記註冊後,申請辦理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申報情況看,你公司僅在2017年1月申報,到2017年2月15日被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第八稅務所認定為失控(走逃)企業。

  2、經查詢你公司在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間對外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94份,涉及受票企業29戶,品名:鋼板、紙板、箱板紙鎂、酒、鋁合金型材、大金空調等等,合計開具金額:13,563,672.96元,稅額:2,305,824.34元。涉及受票企業分別為:

  北京金鼎鴻軒門業有限公司(110108673845518)4份、連雲港永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32070556426030X)5份、衢州百城空調設備有限公司(330800749031263)39份、蕪湖市恒宇機械製造有限公司(340207756810679)5份、青島恒環機械製造有限公司(370282794011982)1份、山東華寶太陽能設備有限公司(371327729268837)1份、莒南縣林達工具有限公司(371327795301818)1份、鄭州市聖鼎汽車配件有限公司(410104679460117)12份、鄭州市榮興電力設備有限公司(410105268069834)5份、成都升龍科技有限公司(51010833193043X)1份、天津市信義佳科技有限公司(91120111MA05JA0B2T)1份、上海麥端科技有限公司(91310114MA1GT28WXQ)4份、上海順悠貿易有限公司(9131011558208395X4)3份、上海翰鷹實業有限公司(91310115MA1H8A54XE)7份、上海派鑫建材有限公司(91310120761640248Q)6份、連雲港惠凱機電設備銷售有限公司(91320706579451993P)5份、合肥金黎陽商貿有限公司(91340100553275979Q)1份、安徽美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91341523567513018D)1份、山東晶王日用玻璃有限公司(91370400349006106Y)1份、臨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91371300581946135R)1份、臨沂興朋包裝有限公司(91371300761860275P)2份、臨沂詹明金屬材料有限公司(91371300MA3CK60E3B)50份、莒南縣誌新包裝有限公司(913713277242914727)1份、山東正方物流有限公司(913713277563627228)2份、山東天成偉業工貿有限公司(913713277636718060)7份、臨沂永利包裝有限公司(91371327MA3CGWHB6X)3份、鄭州鵬泰貿易有限公司(91410105MA3X670K8X)4份、四川青怡然化工産品有限公司(91510106MA61XYA48Y)1份、貴州中測測試科技有限公司(915209000760348809)4份、雲南共盈物流服務有限公司(91530111399503426Y)16份。

  3、企業進行從系統裏只有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品名為:分離時鐘金稅盤,金額418.80元,稅額:71.20元,其他均無進項記錄。

  (二)實地檢查因無法聯繫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經營者,檢查人員到你公司註冊地上海市嘉定區匯源路55號8幢3層J588室實地檢查,經註冊公司(經濟城):中廣國際廣告創意産業基地發展有限公司證實,上海市嘉定區匯源路55號8幢3層J588室為虛擬地址,中廣國際廣告創意産業基地發展有限公司也多次聯繫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丁玉平的,但未聯繫到。通過稅務輔助系統查詢備案法定代表人丁玉平手機(138******30)實際使用者為兼職財務蘇小華電話,但蘇小華證實當時註冊後,其從未接到過你公司的財務資料和納稅申報資料。檢查人員實地調查了你公司向稅務機關報告的開戶銀行,沒有找到其開戶銀行。你公司已走逃,無法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我局通過郵寄方式送達被退回,只有在2017年9月21日通過公告送達方式,已滿30日。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你公司虛開行為處200,000.00元罰款。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20,000.0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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