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嘉定區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巴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滬稅嘉十九稅通〔2024〕18689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嘉定區稅務局
2024年10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嘉定區稅務局第十九稅務所
滬稅嘉十九稅通〔2024〕18689 號
上海巴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9131011476085886XQ)
事由: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號 )第五條第(九)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勞務,主管稅務機關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七條第(一)項第4目和第5目規定,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查實屬於偷騙稅的,應按相應的規定處理。
通知內容:你單位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業務,因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産貨物,其生産設備、工具不能生産該種貨物。對《應追回已退(免)稅款明細表》所列業務的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其中應補繳退(免)稅款請於2024年10月24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本通知要求繳納稅款,然後依法向嘉定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嘉定區稅務局第十九稅務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