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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納稅申報催繳公告(2024年5號)

發佈時間:2024-05-0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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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0024743810202400035
主題分類: 稅收徵管資訊

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納稅申報催繳公告(2024年5號)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漢喜龍汽車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等單位(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滬金稅限繳二〔2024〕5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四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七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2024年5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滬金稅限繳二〔2024〕5號

  

  漢喜龍汽車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等單位(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24年6月11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四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七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金山區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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