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海勃膜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443戶單位(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滬閔稅限繳二[2024]1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
2024年1月5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二)
滬閔稅限繳二[2024]1號
上海海勃膜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443戶單位(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限你(單位)在2024年02月07日前到我局繳納應繳納的稅款、附加費以及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單位)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附加費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四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七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九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二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二十一稅務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