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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催報公告滬閔稅限改(2024年第4號)

發佈時間:2024-04-2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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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00245036302024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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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納稅申報催報公告滬閔稅限改(2024年第4號)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巴隆商務諮詢(上海)有限公司等9679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滬閔稅限改〔2024〕4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

  2024年4月25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滬閔稅限改〔2024〕4號

巴隆商務諮詢(上海)有限公司等9679戶單位:

  你(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詳見附件:未申報明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限你(單位)于2024年5月28日前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各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申報與報送納稅資料,改正稅務違法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四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七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十九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二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閔行區稅務局第二十一稅務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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