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十二條第二款款尾增加相關內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徑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誹謗、損害企業等經營主體的名譽。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加快數字政府建設,以“高效辦成一件事”為牽引,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深化全流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一網通辦”平臺)建設,推動線上和線下整合融合、渠道互補,推進關聯事項整合辦、容缺事項承諾辦、異地事項跨域辦、政策服務精準辦,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務工作機制。各區、各部門應當將惠企政策匯集至“一網通辦”平臺,做好辦理事項涉及的適用條件、所需材料、業務規則、審查要點等的精準匹配工作,通過“一網通辦”平臺將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業等經營主體,有序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快享。
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健全政務服務“一窗受理”綜合窗口服務,實行綜合受理、分類辦理、統一齣件;推進政務服務“異地辦理”,企業等經營主體在就近政務服務窗口可獲得與屬地窗口同質同效的辦事服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
各區、各部門應當建立涉企兜底服務機制,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等經營主體辦事過程中遇到的疑難事項和複雜問題。
四、將第三十一條第五款修改為:
本市登記的經營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無需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備案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需要辦理增加經營場所備案的,可以向原辦理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行企業年報多報合一。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共用企業年報有關資訊,免於企業重復填報。
六、將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
各區應當建立網格化企業服務模式,在鄉鎮、街道、園區及商務樓宇等設立企業服務專員,建立定期走訪機制,了解企業需求和困難,主動宣傳涉企政策措施,為協調解決企業訴求提供服務。
七、在第五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商務、經濟資訊化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諮詢服務機制,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為企業等經營主體提供國際經貿規則的政策諮詢、培訓和指導等服務;支援行業協會、國際貿易促進組織等提供與國際經貿規則相關的專業服務。
八、在第五十一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五款、第六款:
本市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將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並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要求納入規劃條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通信管理、市場監管、經濟資訊化、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等部門依法規範園區及商務樓宇的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保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的權利和企業用戶自主選擇通信網路業務的權利。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
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市民政、規劃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信託登記機構,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探索建立以不動産、股權等作為信託財産的信託財産登記及相關配套機制。
十、在第五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有關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時,應當依法運用説服教育、勸導示範、指導約談等方式,加強對企業等經營主體違法行為整改的指導。
十一、在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制定經營主體生産經營重點監管事項合規指引,指導企業等經營主體依法開展生産經營活動。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統籌規範本系統行政檢查行為,優化檢查流程,指導行政執法單位合理確定檢查頻次,整合、精簡行政檢查事項。對於可以由不同層級行政執法單位開展的行政檢查,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合理確定行使層級,避免對同一事項重復檢查。
本市推行應用檢查碼,歸集、共用行政檢查數據,對行政檢查行為進行監督評價,規範涉企行政檢查行為。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檢查時確需第三方進行專業技術協助的,應當與第三方簽訂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及要求。第三方不得單獨開展行政檢查,不得單獨向行政相對人出具意見或者建議。
十四、將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科學規範行政裁量權,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推進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上海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為執法人員提供指引。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規範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
十五、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起草涉及企業等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鼓勵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將第三款修改為:
對違反公平競爭有關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與企業等經營主體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簡明清晰、通俗易懂。
涉及企業等經營主體的辦理事項應當明確,辦理流程應當簡化便捷,辦理狀態資訊應當及時告知。
十七、在第七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策措施定期評估清理機制,對與企業等經營主體生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評估,並公佈清理結果。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八條:
本市加強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護,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禁止工作場所暴力、歧視、騷擾和霸淩的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衛和管理等工作,預防風險和制止相關危害,並將識別工作場所相關危害和風險納入教育培訓的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工作場所暴力、歧視、騷擾和霸淩行為內部申訴機制,並完善相應的調查處置程式。
二十、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完善勞動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行調解優先,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中的作用,提高勞動糾紛解決效率。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設立速裁庭、巡迴庭、派出庭,為當事人解決勞動糾紛提供便利。
二十一、其他修改:
1.在第四條第三款“智慧財産權”後增加“數據”。
2.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企業專屬網頁”修改為“企業專屬服務空間”;第三款“‘一網通辦’工作”修改為“‘一網通辦’‘高效辦成一件事’等工作,推進數字政府建設”。
3.在第四十條第二款“本市持續深化不動産登記便利化措施”後增加“推進全流程網上辦理”。
4.在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推動完善海外招商促進網路”前增加“統籌全市外商投資促進服務等相關工作”。
5.在第六十五條“統一綜合執法系統”後增加“綜合監管運作管理系統”。
6.在原第七十九條第一款“重整識別”前增加“庭外重組”。
此外,對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後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