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須知
一、投訴受理的範圍
受理投訴事項的範圍是:對稅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其職務行為提出投訴。
二、投訴事項的辦理
稅務機關收到投訴信件後,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一般轉至被投訴人所在分局辦理。
三、投訴內容的填寫
1.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投訴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址、請求、事實、理由。
2.投訴人的投訴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四、注意事項
1.投訴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投訴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再提出同一投訴的,不予受理。
2.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投訴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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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全國稅務機關信訪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