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

本站熱詞:

【漲知識】讀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特殊事項如何處理?

發佈時間:2024-10-31 17:00
字號: [ ] [ ] [ ]
列印本頁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那麼,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過程中,特殊事項又該如何處理?申稅小微帶您來了解~

  特殊事項一:應扣減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

  情形一:特殊收入

  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

  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情形二:直接形成産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産品對外銷售的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産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産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産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衝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衝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衝減。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特殊事項二:財政性資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的,應根據稅收收入確認方式不同區別處理。

  

  

  1.不徵稅收入

  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産,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衝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衝減後的餘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2.應稅收入

  稅收上作為應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産,可按規定加計扣除或攤銷。

  案例講解:

  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將政府補助在其補償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2023年收到政府補助300萬元,當年用於研究開發A研發項目,研究階段發生支出500萬元(費用發生在當年,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並結轉管理費用。

  若甲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收到的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則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基數為500萬元,加計扣除額為500萬元(500×100%=500)。

  若甲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收到的政府補助300萬元作為不徵稅收入,不徵稅收入用於研發的支出不可稅前扣除,則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基數為200萬元,加計扣除額為200萬元(200×100%=200)。

  特殊事項三:其他相關費用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不得超過所有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那麼,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過程中,特殊事項又該如何處理?申稅小微帶您來了解~

特殊事項一:應扣減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

  情形一:特殊收入

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

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情形二:直接形成産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産品對外銷售的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産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産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産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衝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衝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衝減。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特殊事項二:財政性資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的,應根據稅收收入確認方式不同區別處理。

 

 

1.不徵稅收入

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産,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衝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衝減後的餘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2.應稅收入

稅收上作為應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産,可按規定加計扣除或攤銷。

案例講解:

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將政府補助在其補償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2023年收到政府補助300萬元,當年用於研究開發A研發項目,研究階段發生支出500萬元(費用發生在當年,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並結轉管理費用。

若甲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收到的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則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基數為500萬元,加計扣除額為500萬元(500×100%=500)。

若甲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收到的政府補助300萬元作為不徵稅收入,不徵稅收入用於研發的支出不可稅前扣除,則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基數為200萬元,加計扣除額為200萬元(200×100%=200)。

特殊事項三:其他相關費用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不得超過所有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産攤銷”和“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2021年及以後年度,對於資本化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處理分以下四步:

第一步

按當年全部費用化項目和當年已結束的資本化項目統一計算出當年全部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第二步

比較“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及其實際發生數的大小,確定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

第三步

用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除以全部項目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可加計扣除比例。

第四步

用可加計扣除比例乘以每個資本化項目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單個資本化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與該項目其他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一併在以後年度攤銷。

案例講解:

甲企業2023年開展了A、B兩個研發項目,A項目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88萬元。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12萬元;B項目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84萬元,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8萬元,假設兩項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

由於19.11萬元小于實際發生數20萬元,則該企業當年允許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9.11萬元。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産攤銷”和“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2021年及以後年度,對於資本化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處理分以下四步:

  第一步

  按當年全部費用化項目和當年已結束的資本化項目統一計算出當年全部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第二步

  比較“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及其實際發生數的大小,確定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

  第三步

  用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除以全部項目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可加計扣除比例。

  第四步

  用可加計扣除比例乘以每個資本化項目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單個資本化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與該項目其他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一併在以後年度攤銷。

  案例講解:

  甲企業2023年開展了A、B兩個研發項目,A項目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88萬元。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12萬元;B項目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84萬元,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8萬元,假設兩項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

  由於19.11萬元小于實際發生數20萬元,則該企業當年允許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9.11萬元。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