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璞旺展覽展示服務有限公司等1306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滬普稅限改〔2023〕13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
2023年12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滬普稅限改〔2023〕13號
上海璞旺展覽展示服務有限公司等1306戶單位:
你(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詳見附件:未申報單位明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限你(單位)于2024年1月19日前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申報與報送納稅資料,改正稅務違法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第十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第十四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第十六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第十七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普陀區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