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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青浦區第六屆人大會第三次會議第120號建議的答覆

發佈時間:2023-10-0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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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萍、徐春榮代表:

近接青浦區第六屆人大會第三次會議第120號提案“關於延續村經濟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反映的問題

區人大第120號《關於延續村經濟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提案反映情況:2022年下半年以來,稅務部門根據上級通知不再給村經濟合作社代開發票、扣繳稅金,村經濟合作社必須作為一般企業進行納稅。這樣,合作社需要比以前多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25%)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0%)40%左右的稅金。

並提出建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目前還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為了增加農民的收入渠道,助力鄉村振興,讓農民有幸福感和獲得感,建議暫時延續以前的政策。

二、目前的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答覆情況

我局非常重視人大提案的調查回復工作,由分管局長&&組織相關業務科室開展具體工作。我局在充分調查青浦區目前村經濟合作社代開發票情況的基礎上,針對該提案提出的情況答覆如下: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比照有限責任公司按照適用稅率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費。如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特此回復。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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