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源橋金屬物資有限公司等24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青國稅限改〔2015〕1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青國稅限改〔2015〕1號
上海源橋金屬物資有限公司等24戶單位:
你(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詳見附件:工商變更稅務未變更單位明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有關規定,限你(單位)于2015年2月10日前到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改正稅務違法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四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五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六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七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八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九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二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四稅務所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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