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張溢品(身份證號330683********0839)等自然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滬青稅限繳〔2024〕7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2024年6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滬青稅限繳〔2024〕7號
張溢品(身份證號330683********0839)等自然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限你在2024年7月29日前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或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繳納應繳納的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具體詳見附件清單)。
你應在本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若同我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第十四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第十五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第十七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第二十稅務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