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宋非洲(身份證號340223********1814)等自然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滬青稅限繳〔2024〕8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2024年10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
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
滬青稅限繳〔2024〕8號
宋非洲(身份證號340223********1814)等自然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八條規定,限你(單位)在2024年12月2日前向我局繳納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應補稅額。逾期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若同我局在限期繳納稅款上有爭議,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通知書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第十八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青浦區稅務局第二十稅務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