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6-08-26
留言標題:自然人出租不動産增值稅起徵點相關問題
留言內容:請問自然人出租不動産,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話,是否可以在租賃期分攤租金收入,適用增值稅起徵點?
答覆時間:2026-08-28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起徵點標準等增值稅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4號)規定,二、自然人發生下列情形,應當以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適用第10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起徵點標準:
......
(二)自然人出租不動産。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對應租賃期月均分攤的租金,確定月銷售額。
……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同時廢止。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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