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6-09-08
留言標題:境內單位代扣代繳自然人增值稅
留言內容:請問境內自然人提供哪些服務,應稅交易購買方應按照規定為其代扣代繳增值稅?
答覆時間:2026-09-11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境內單位代扣代繳自然人增值稅管理辦法>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8號)附件《境內單位代扣代繳自然人增值稅管理辦法》規定,第一條 境內自然人(以下簡稱自然人)提供研發服務、軟體服務、設計服務、諮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文化服務、教育服務(以下統稱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按照本辦法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
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的具體範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徵稅具體範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年第9號)執行。後續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是指作為應稅交易購買方的境內單位。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
......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增值稅時應按規定同時扣繳附加稅費。
......
第十四條 屬於網際網路平臺內從業人員的自然人,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符合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理代辦申報相關規定,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代辦申報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自然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自行申報納稅。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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