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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發票進項稅額抵扣

發佈時間:2026-10-1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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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26-10-12

  留言標題:餐飲發票進項稅額抵扣

  留言內容:購進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答覆時間:2026-10-12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二)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三)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購進並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對應的進項稅額;

  (五)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若企業購進的餐飲服務不是直接用於個人消費,而是用於生産經營活動或者與應稅交易相關,那麼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就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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