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主體
F公司
二、申請事項
A單位是由F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公司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F公司擬將其持有的上海市某區某土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在建工程一併劃給A單位。因涉及金額較大,故提請稅務機關就該資産劃轉事項是否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稅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見
根據F公司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稅務機關認為,F公司與A單位不屬於存在直接控制關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上述資産劃轉行為不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四、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産(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該項裁定就申請人本次申請的交易事項對稅務機關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