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主體
E公司
二、申請事項
E公司與A公司均由B公司100%控股,為整合公司資源,擬由A公司吸收合併E公司,且已報批通過。此次重組不需要支付對價,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同時滿足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産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等條件。因涉及金額較大,故提請稅務機關就本次吸收合併事項是否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稅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見
根據E公司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稅務機關認為,上述重組業務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可以選擇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時要求E公司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須遵照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和徵管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如重組實施過程中或完成後的規定時間內,相關企業生産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産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重組業務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須按規定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四、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48號)。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該項裁定就申請人本次申請的交易事項對稅務機關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