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5-10-28
留言標題: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
留言內容:請問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覆時間:2025-10-30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填表方法如下:
1.將價款按3%徵收率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銷項稅額=銷售額x3%。將銷售額、銷項稅額填寫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1欄對應的列次。
2.《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減稅項目中“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0001129924”,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1%計算填寫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3.《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主表第5欄填寫“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第21欄填寫“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第23欄填寫“應納稅額減徵額”,第24欄填寫“應納稅額合計”。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後,系統會自動生成《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主表的數據。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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