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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

發佈時間:2026-09-1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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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26-09-11

  留言標題: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

  留言內容:請問如何確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

 

  答覆時間:2026-09-11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根據《財政部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後,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三、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年平均人數,即殘聯部門確認的用人單位每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之和除以用人單位參保月數。

  用人單位參保月數:同上年在職職工人數的“用人單位參保月數”口徑。

  四、對“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有異議

  根據殘聯部門核定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按照申報表數據口徑計算所得。繳費人需至殘保金徵繳“一件事”的“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事項進行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如填報有誤,可聯繫參保所在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重新申報。

  殘聯重新核定殘疾人就業人數的,申報表將自動更新“上年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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