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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4-03-2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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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

  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 2014-03-24

  為切實轉變稅務機關工作職能,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國家稅務總局開展了“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全面全程提速辦稅,給誠信守法的納稅人提供更多的辦稅便利,現將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簡化納稅人領用增值稅發票手續

  取消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手工驗舊。稅務機關應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發票稅控系統報稅數據,通過資訊化手段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

  二、簡化專用發票審批手續

  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範圍,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四、 簡化紅字專用發票辦理手續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不再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實行分類分級規範化管理

  對增值稅發票實行分類分級規範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辦稅環節。

  (一)以下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納稅人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照納稅人需要即時辦理: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類的納稅人;

  2.地市國稅局確定的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等級低的其他類型納稅人。

  (二)上述納稅人2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記錄,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立案稽查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規定。

  (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限量限額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六、建立高效聯動的風險防控機制

  稅務機關在做好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的同時,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建立高效聯動的風險防控機制,科學設立風險防控指標,加強日常評估及後續監控管理,提升後續監控的及時性和針對性,跟蹤分析納稅人發票使用及納稅申報情況。對納稅人發票使用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重新核定發票限額及領用數量。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第(五)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第五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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