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上海淩翼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等13679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閔稅限改〔2016〕3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
2016年3月17日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閔稅限改〔2016〕3號
上海淩翼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等13679戶單位:
你(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報送納稅資料(詳見附件1:未報送財務報表;附件2:未報送國地稅通用機打發票明細採集數據;3:未報送防偽稅控發票抄稅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限你(單位)于2016年4月18日前報送相關納稅資料,改正稅務違法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第二稅務所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第三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第三稅務所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第四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第四稅務所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第五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第五稅務所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第六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第六稅務所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第八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第八稅務所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第九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第九稅務所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第十稅務所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第十一稅務所
上海市閔行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區分局第十三稅務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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