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

本站熱詞:

個人所得稅改革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18-09-21 15:00
字號: [ ] [ ] [ ]
列印本頁

1.為什麼要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

  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個人所得稅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黨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稅收制度改革,2018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對個人所得稅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是全面落實上述要求的具體舉措。

  二是完善現行稅制的要求。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一些問題,如分類徵稅方式下不同所得項目之間的稅負不盡平衡,基本減除費用多年來沒有調整,費用扣除方式較為單一,工資薪金所得的中低檔稅率級距較窄等,需要通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予以解決。

  三是改善民生、調節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增速較快,中等收入群體持續擴大,但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有必要完善稅制,適當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更好的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2.此次改革的主要亮點有哪些?

  亮點一:建立對綜合所得按年計稅的制度。此次改革,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在按年計稅的基礎上,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優化服務、事後抽查”的徵管制度。一方面,解決原分類稅制下,個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項目稅負有差異等問題;另一方面,此次改革納入綜合徵稅範圍的4項所得,涵蓋了絕大多數 納稅人及其主要所得,對其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更好地體現量能負擔原則。此外,新稅制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有利於“引進來”和“走出去”,支援我國“一帶一路”倡議的全面實施。

  亮點二:適當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綜合考慮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的變化,兼顧一定前瞻性,將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從原來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萬元),使新稅制更好地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

  亮點三:首次設立專項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減除費用的基礎上,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進一步增強稅 制的公平性。根據稅法授權,國務院下一步將對專項附加扣除的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

  亮點四:調整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級次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36000元

3%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3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45%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次

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3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改革前(上)改革後(下)個稅稅率表對比。

 

  改革後,廣大納稅人都能夠不同程度享受到減稅的紅利,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獲益更大。

  亮點五:增設反避稅條款。為維護國家稅收權益,根 據自然人避稅的特點,借鑒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的經驗,增設了反避稅條款。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 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實施不具有合理 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行為的,稅務機關 有權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營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稅收環境。

  亮點六:健全個人所得稅徵管制度。實施綜合與分類 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必須建立相應的配套徵管制度。對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實行“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匯算 清繳、多退少補,優化服務、事後抽查”模式。同時,打造了六個方面的徵管制度創新:一是自行申報制度;二是納稅人識別號;三是反避稅條款;四是部門資訊共用;五是部門源頭協同管理,六是納稅信用運用。

  上述制度安排,使個人所得稅制更加適應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收入分配為輔的收入分配方式,加強了個人所 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3.應稅所得項目有哪些調整?

  在原有分類稅制11個所得項目的基礎上,對工資薪金 等大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徵稅,對經營所得繼續實行按年計稅、按月按次預繳的方法,對資本性、財産性等所 得繼續實行分類徵稅,初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 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具體是:

  一是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 4項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使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對其實行綜合徵稅,有利於公平稅負,更好地發揮稅收調 節作用。

  二是調整和簡並部分所得項目,個體工商戶的生産、 經營所得與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性質 類似,都屬於經營性所得。為優化稅制,此次改革將這兩個項目合併為“經營所得”(其中,原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 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工資薪金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另外,取消了 “其他所得”項目。

  三是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

  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4項所得維持原來分類徵稅方式,適用比例稅率。

 

4.為什麼將工資薪金等4項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範圍?

  一是有利於公平稅負。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是個人主要的、穩定的收入來源,將其納入綜合所得範圍,實行按年計稅,能夠較好地平衡不同勞動性所得的稅負,同時緩解年度內收入不均衡帶來的稅負不 平衡問題,進一步公平稅負,合理調節收入分配。

  二是體現綜合稅制的特點。上述4個所得項目的收入在個人所得稅總收入中佔比較大,體現了綜合稅制的特點。

  三是與社會配套條件和稅收徵管相適應。綜合與分類 相結合稅制模式對社會配套條件和稅收徵管要求較高,這 4項所得涉稅資訊相對充分,將其納入綜合範圍較為可行。

 

5.此次改革為什麼要新設6項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為進一步增強稅制的公平性、合理性,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在提高基本減除費用的基礎上,新設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這些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體現稅制的公平合理性。

  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回應社會訴求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此次改革新設的子女教育、大病醫療、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有利於實現十九大提出的“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要求,進一步增加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這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重要體現。英國、美國、法 國等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法,在基本減除費用的基礎上,均 規定了教育、醫療等相關專項附加扣除。

  根據新稅法規定,國務院將對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范 圍、標準和實施步驟作出具體規定。初步考慮對專項附加 扣除設置一定限額或定額標準,既要保障納稅人方便納稅,相關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體現政策公平,能夠使廣大納稅人實實在在地享受到減稅的紅利。

 

6.為什麼維持綜合所得45%的最高稅率不變?

  一是有利於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超額累進稅率具有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據其超額累進的特 點,適用45%稅率的人群,實際上已經享受了前幾檔稅率級 距調整帶來的減負優惠,若下調45%的最高稅率,將會直接 削弱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是與國際稅改趨勢保持一致。個人所得稅是各國稅制改革的重點,從近年來各國個人所得稅改革趨勢看,最 高邊際稅率水準趨於平穩。據統計,2015-2018年OECD國 家最高邊際稅率平均水準穩定在42%左右,基本未出現最高稅率大幅度下調的案例。

  三是多項改革措施“組合拳”也能實現降低稅負的效果。此次改革,通過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提高基本費用減除標準、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稅率級距等政策“組合拳”,廣大納稅人不同程度享受到減稅紅利, 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獲益更大。同時,現行財稅政策中的一系列吸引人才的規定,改革以後將繼續保留,有效降低人才的 稅負,繼續發揮吸引人才的作用。

 

7.為什麼將居民個人居住時間標準由1年改為183 天?

  此次將居民個人的居住時間標準由原來的滿1年修改為183天,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

  一是與國際慣例相接軌。與大多數OECD國家、金磚 國家通行作法保持一致。目前各國規則雖各有不同,但183 天是大多數國家判定居民納稅義務的通行標準。諸如美國、 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等大多數國 家基本都以183天為時間標準。

  二是與稅收協定相互銜接。截止2018年7月底,我 國已與107個國家(地區)簽訂了稅收協定(含稅收安排、協議),目前國際稅收協定中判定居民納稅人的身份標準是 183天,這與個人所得稅改革後的居住時間標準相互銜接一致。

  三是簡化和規範稅收規則。多數國家居民身份判定標準都是基於維護本國稅收管轄權和稅基安全出發,參照國 際通行作法統籌確定本國的時間判定標準。如我國標準相對寬鬆的話,中國的稅收管轄權和稅基安全將會受到影響, 調整後判定標準更加簡化,也有利於有效防範“定期離境”惡意規避居民納稅人身份行為的發生。

  下一步在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時,將結合現行的制度規定,統籌考慮有關制度銜接問題,確保稅法平穩過渡。

 

8.為什麼要增加關於納稅人識別號的規定?

  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的編碼規則,編制並且賦予納稅人用來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由於自然人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對其賦予全國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相當於賦予了 “稅務登記證號”或是“稅務身份證號”,不僅是自然人稅收管理的基礎,也是保障納稅人權益的前提。

  新稅法規定,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主要考慮:

  一是納稅人識別號與公民身份號碼有機結合,對實現稅收治理奠定了重要基礎。

  二是實施新稅法後,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必須有全國範圍內統一的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歸集納 稅人來自全國各地的收入、扣除等涉稅資訊,有助於實現 全國範圍內的“一人式”資訊歸集管理。

  三是便於納稅人在辦理匯算清繳補退稅時,能夠準確抵扣其已預扣預繳的稅款,落實專項附加扣除等政策,保 障納稅人自身權益。

  四是從國際經驗上看,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等稅製成熟的國家,均以納稅人識別號為徵管基礎,管理效果較好。

 

9.為什麼納稅人要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月或者按次為納稅人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稅款,為保證納稅人的所有涉稅資訊在稅務資訊系統中準確、有效、統一的進行歸集,納稅人必須將其全國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提供給扣繳義務人,由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識別號歸集納稅人涉稅資訊。納稅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後,其辦理匯算清繳補退稅時,能夠準確抵扣其已預扣預繳的稅款,落實專項附加扣除等政策;此外,稅務機關借助納稅人識別號歸集的個人所有涉稅資訊,不僅能精準實施後續管理,也能為納稅人提供辦稅便利。

 

10.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什麼政策?如何操作?

  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減除費用進行扣除,適用按月度換算的稅率表;對納稅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 承租經營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減除費用進行扣除, 同時適用新的經營所得稅率表。具體操作:

  (1)   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稅款

  扣繳單位10月1日後實際發放工資時適用每月5000 元的新標準,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稅款,並於次月15日內向 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10月1日之前向納稅人發放的工 資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基本減除費用計算個人所 得稅。

  (2)   計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款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納稅款,2018年匯算清繳時,需分段計算,前9個月適用3500元/月的基本減除費用,並適用原稅法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稅率表;後3個月適用5000元/月的新標準,並適用新稅法經營所得稅 率表。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計稅方法執行。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