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達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17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青國稅限改〔2014〕12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青國稅限改〔2014〕12號
上海新達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17戶單位:
你(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詳見附件:未繳納(解繳)稅款單位明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限你(單位)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前到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各辦稅服務廳繳納或解繳稅款,改正稅務違法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二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四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五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六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七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八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九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一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二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三稅務所
上海市青浦區國家稅務局第十四稅務所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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