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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增加稅收規定

發佈時間:2013-01-09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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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專家指出,對投資基金涉及的稅收內容作出規定十分必要 

  201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於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法新增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産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日前,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立法專家朱少平分析該法律規定時指出,基金只是一種信託財産,不是一种經濟組織,故對基金本身不能作為經營主體徵收相關稅收,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基金連接投資環節內的多個主體,在此過程中也涉及多方面的稅收,因此十分有必要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此加以規定。

  朱少平表示,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在基金投資方式中,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運作者是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基金本質上僅為一筆信託財産,基金自身不是經營主體,從而也不是納稅主體。“更為通俗形象地説,基金這種‘組織’並不是經營主體,它只是一堆財産,財産本身就像我們一般自然人持有的資金一樣,自然人擁有多少錢都不需要繳稅,但他拿這個錢去從事某種投資或經營活動,就要作為投資經營主體去繳稅。由於基金的財産是由管理人拿去投資的,而且投資的收益又要分配給投資人即持有人,因而就基金這個‘組織’來説,它的納稅應為‘零’。”朱少平説。

  “基金是一種投資方式,它連接了這個環節的多種主體,從而在此過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稅收,這些稅收要由投資環節中的不同主體依據法律自行或者代為繳納。”朱少平指出,目前基金投資環節主要涉及六個方面的稅收:

  一是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的稅收。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是一種投資行為,依據法律這種行為應繳納營業稅,但目前國家對公募基金購買基金行為應繳納的營業稅予以免征,假設對於私募基金也予以免征,表明國家對這種投資行為是一種支援。即使以後對這種行為恢復徵稅,也應由投資者在購買基金份額時繳納,而且是在基金成立前繳納,它與基金本身無關。

  二是基金投資所得收益的稅收。對於這種收益是要依法徵收所得稅的,但對於這種所得的徵稅最終應由投資者承擔,而投資者享有這種收益要在基金分配以後,故對這部分稅收也是在基金將收益分配給投資者以後,由投資者自行繳納,這種納稅也是在基金之外進行的。

  三是基金管理人收益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管理,要從基金取得管理費或投資收益分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報酬更多地來源於提成),這種管理費與收益提成是管理人的經營所得,應由基金管理機構自行繳納,與基金本身無關。

  四是基金託管人收費的稅收。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託管既要對其資金進行保管,又要對管理人的投資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故對這種業務應當收取費用,這種費用對託管人來説也是一种經營所得,應當依法納稅,但這種所得的納稅也應由託管人自行繳納,同樣與基金本身的納稅無關。

  五是基金從事一級或者二級市場證券交易的稅收。基金從事證券投資或在一級市場買入股權,在二級市場賣出時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這種稅收的納稅主體應當是基金本身,但由於基金只屬於財産,無行為能力,故對這種稅收應由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財産中提取資金代為繳納。

  六是基金投資于未上市股權或其他標的所獲取增值,如果對這種增值不等上市而予轉讓獲得收益即屬於資本利得。這種資本利得也需要依法納稅,其操作同樣是由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財産中提出相應數額代為繳納。

  “從以上方面可以看出,基金的投資經營涉及多方面稅收問題,對於這些稅收不是不繳,而是分別由相關主體自行繳納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朱少平向記者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涉及的稅收內容作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其理由有三個方面:第一,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基金的稅收問題作出規定能使所有人都了解,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納稅的,但這並不意味對這種投資行為不徵稅,而是對這類稅收要分別由相關主體自行繳納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第二,作出這樣的規定是要告訴大家,從事基金投資要由各種不同的主體依據相關法律自行或代為履行納稅義務。這等於提醒相關主體在利用基金這一方式投資時,不要忘了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第三,這種規定與稅法並不矛盾,因為它並不改變相關稅法的內容,只不過是將稅法的相關內容在此作出必要的宣釋並與其進行必要的銜接。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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