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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23期)

發佈時間:2018-08-0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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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回應關切

名稱: 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23期)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範圍,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工資總額及從業人數如何確定,今年是否有減免規定?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相關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一)工資總額

  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工資總額為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從業人數

  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從業人數,即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數量。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根據《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三、現在批發零售圖書是否還是享受免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後,原來開具的發票錯誤怎麼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七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網際網路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五、哪些人可以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六、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包括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製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七、單位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但是未取得發票只有對方的收款證明,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單位接受個人提供的服務,如果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對方為非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取得發票(包括按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並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八、出口退(免)稅申報可以申請延期申報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的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於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並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於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支出,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的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對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十、在商場買的購物卡當時開具了不徵稅發票,後期憑卡在商場消費時還可以開具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者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挂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二)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第四條規定,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稱“多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是指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發卡機構和獲准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

  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二)支付機構因發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並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支付機構從特約商戶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十一、如何在網上簽訂三方協議?

  納稅人在網上稅務局錄入三方協議資訊後,可通過兩種方式驗證生效:

  一是納稅人登陸網上稅務局,將協議電子資訊經稅務機關稅收徵管系統通過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系統中的國庫資訊處理系統(以下簡稱“TIPS”),發送至相關開戶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資訊系統對納稅人賬戶名稱和賬號等協議資訊進行核實保存後,將協議簽訂回執資訊通過TIPS向稅務機關反饋。此方式以下簡稱“全程網簽”。

  二是納稅人登陸網上稅務局,列印三方協議(一式二份)並加蓋印鑒送開戶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手工錄入協議資訊後,納稅人在網上稅務局完成協議驗證。

  納稅人已完成全程網簽且協議有效的,一般情況下不再使用紙質三方協議,生效的電子三方協議與紙質三方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稅務註冊地遷移後,能否保留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

  “現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地點遷移後仍繼續經營,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是否可以繼續保留以及尚未抵扣進項稅額是否允許繼續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十三、5月1號前開具的發票,現在發生銷貨退回,還可以按照17%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十四、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從什麼時候開始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的規定,納稅人轉登記後,自轉登記下期起,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中按季申報納稅人自下一季度開始,按月申報納稅人自下月開始。轉登記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稅。

  由於上海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增值稅按季申報納稅,因此原來按月申報納稅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改為按季申報納稅的情況較為常見。對此,轉登記日的當月,仍應該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轉登記日的次月起,改為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比如,轉登記日在7月份,納稅人所屬期7月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納稅,從8月起,改為簡易計稅,按季繳納,則8-9月份的稅款,應在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

 

  十五、設立稅務登記如何辦理?

  按照“多證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領取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件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組織無需單獨到稅務機關辦理該事項,其領取的證件作為稅務登記證件使用。

  未納入“多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其他組織,如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境外非政府組織等,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表》 2份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複印件 1份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

  條件報送資料:

  1.經有關部門登記(或批准、歸口管理)的登記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1份

  2.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業報送項目合同或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1份

  3.如為自有房産,應提供産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産權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複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産權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1份。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稅務局、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後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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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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