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業的最新認定標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應當如何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 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三、一般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能否保留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四、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是否有延長彌補虧損時間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彌補虧損時間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五、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時是否只需要填寫本年累計金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的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納稅申報表取消“本期金額”列次,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時僅需填報“本年累計金額”列次,具體填報口徑請按照填報説明執行。
六、《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是否需要核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後,及時將相關資訊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七、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將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是否要徵收印花稅?按照什麼稅目徵收?稅率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産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産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由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産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收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産、不動産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數據。自然人股東之間轉讓企業股權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印花稅。
八、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2.3版更新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2015〕224號)規定,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應提供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2 份。
九、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支付比例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十、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規定:“稅務師、會計師、律師、資産評估和房地産估價等鑒定類仲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十一、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的規定:“……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十二、勞務報酬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一)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産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第二十一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説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十三、如何辦理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的程式由納稅人發起。《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應正確、完整填寫本公告所附《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的有關規定,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相關資訊,符合條件的當即完成轉登記;如果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不符合相關條件,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網上稅務局辦理途徑:我要辦事——稅務認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十四、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産銷售生産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納稅人生産經營活動中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並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産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産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産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産權屬變更的當天。
5.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十五、如何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一)網上稅務局開具流程: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推行網上開具稅收完稅證明工作的通知》(滬國稅發〔2018〕24)規定:“三、開具流程(一)登錄查詢。納稅人登錄本市網上稅務局(個人)“完稅證明開具”欄目,進行身份認證、查詢完稅資訊。(二)選定列印。納稅人選定特定期間完稅資訊後,直接下載完稅資訊,通過A4型紙張列印輸出《稅收完稅證明》,格式為PDF電子文檔。”
(二)大廳開具流程:個人攜帶身份證件去大廳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