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是有時間限制嗎?
符合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即可開具。
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作廢嗎?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能作廢,只能衝紅。
三、一般納稅人只提供人工,不提供建築材料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嗎?稅率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增值稅徵收率為3%。
四、企業提供建築服務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備註欄是否需要備註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單位持有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形成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後對外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但該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産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如何確認買入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因重大資産重組停牌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買入價;在重大資産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産重組後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六、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需要多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的規定,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七、新的個稅起徵點是多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將第六條修改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本決定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八、開出的專用發票丟失,銷方怎麼處理,購方如何認證?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規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九、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是否有車船稅稅收優惠?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交通運輸部關於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規定:“一、對節能汽車,減半徵收車船稅。
(一)減半徵收車船稅的節能乘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乘用車);
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要求見附件1。
(二)減半徵收車船稅的節能商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天然氣、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輕型和重型商用車);
2.燃用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2、附件3。
二、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對其不徵車船稅。
(二)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符合新能源汽車産品技術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4;
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5;
4.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産品品質保證、産品一致性、售後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6。
(三)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船舶應符合以下標準:
船舶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為純天然氣發動機。發動機採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熱值佔全部燃料總熱值的比例不超過5%的,視同純天然氣發動機。
……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十、紅字專用發票開具條件及如何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詳見附件),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轉机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銷售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資訊表》電子資訊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資訊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十一、私房出租如何代開發票?
根據《個人出租不動産代開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的規定:“
第四條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委託代徵點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委託代徵點無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承租方為個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委託代徵點是指受稅務機關委託並簽訂委託徵管協議的單位。
第五條個人出租不動産取得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採取預收款形式的,可在預收款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總計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六條個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或委託代徵點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開增值稅發票申請表》;
(二)不動産産權證明或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地産買賣合同等能證明不動産權屬的複印件(首次辦理時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複印件(首次辦理時提供);
(五)出租方委託代理人申報的,應提供書面委託書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證明複印件;
(六)承租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承租方為單位的,提供稅務登記證或社會信用登記證(三證合一)複印件(首次辦理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