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一家製造業企業,成立於2025年4月,能否申請留抵退稅?
答:製造業企業屬於《關於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中明確的 “製造業等4個行業” 範圍,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首先需通過行業身份判定,即以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為依據,若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則按實際經營期計算,判斷製造業相關業務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公司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 50%。
同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2.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産開發企業,如何判定自己是否符合公告中“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的身份要求?
答:判定標準主要看銷售額及預收款的比重,即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所産生的增值稅銷售額與預收款之和佔公司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總和的比重需超過50%。該比重按照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相關數據計算;若申請退稅前經營期已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則按實際經營期的數據計算。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同一計算期間內已計入比重的預收款,不得再重復計入增值稅銷售額。其中,預收款特指採取預售方式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産項目時收到的款項。
3.我公司想申請期末留抵退稅,對納稅信用級別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根據7號公告及配套徵管公告規定,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信用級別需為A級或B級;其次,信用級別判定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準。
4.既享受出口免抵退稅又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企業,應如何辦理退稅?
答:根據《關於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及《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0號)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留抵退稅。
在申請流程上,可在同一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同時申報免抵退稅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但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時,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5.企業在2024年已享受過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現在想申請留抵退稅,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答: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後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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