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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稅費政策熱點問答(應稅交易、簡易計稅、進項抵扣)

發佈時間:2026-03-0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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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情形應當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産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産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增值稅法第三條所稱貨物,包括有形動産、電力、熱力、氣體等;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以及資訊技術服務、文化體育服務、鑒證諮詢服務等生産生活服務;無形資産,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産,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無形資産;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資産,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2.增值稅法中的“服務、無形資産在境內消費”具體是指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四條 第四項所稱服務、無形資産在境內消費,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産,在境外現場消費的服務除外;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服務、無形資産與境內的貨物、不動産、自然資源直接相關;

  (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點變化在於:按照目的地原則完善服務及無形資産徵稅規則,將其優化為兩個標準:一是銷售方是境內納稅人,二是在境內消費。

  3.視同應稅交易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産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産、不動産或者金融商品。

  4.納稅人在公司任職,按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還有銀行存款並定期取得利息,這兩項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員工為受雇單位提供服務取得工資薪金,以及取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均不屬於應稅交易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應稅交易,不徵收增值稅:(一)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二)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規定被徵收、徵用而取得補償;(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5.企業的主營業務中,有部分業務是向境外客戶提供服務,哪些跨境服務可以適用零稅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跨境銷售下列服務、無形資産,稅率為零:(一)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設計服務、廣播影視製作和發行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二)向境外單位轉讓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術;(三)國際運輸服務、航太運輸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如果公司業務在上述範圍內,則可以適用零稅率。

  6.增值稅法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是多少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十一條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徵收率為3%。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交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規定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包括:

  1.銷售自行採掘的建築用和生産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自行生産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2.小型水力發電單位銷售自産的電力。

  3.銷售自來水。

  4.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5.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6.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8.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等。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交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規定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包括:

  1.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産融資租賃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

  2.收取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

  4.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動産。

  5.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6.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産老項目等。

  (三)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交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規定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包括: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不含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3.自2026年1月1日起,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4.自2026年1月1日起,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住房,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5.自2026年1月1日起,《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除銷售、出租不動産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增值稅應稅交易,依照3%徵收率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當期在預繳地實現的全部價款、預收款(均不含增值稅)合計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3號)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7.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既在境內銷售商品,又為境內客戶提供不動産租賃服務,應當按照什麼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兩項以上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舉個例子:甲公司在境內銷售商品,適用13%的稅率,提供不動産租賃服務,是適用9%的稅率,因此應當分別核算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銷售額。但如果未分別核算,則需要從高適用稅率。

  8.如果發生同時包含銷售貨物和服務,且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徵收率的一項應稅交易具體應如何適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徵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徵收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業務之間具有明顯的主附關係。主要業務是指上述應稅交易中居於主體地位的業務,體現交易的實質和目的;附屬業務是主要業務的必要補充,並以主要業務的發生為前提。

  9.境外企業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應當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依照本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託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的除外。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內不動産,有境內代理人的,由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

  10.所有進項稅額都可以用來抵扣銷項稅額嗎?

  答:並非所有進項稅額都可以用於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一)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二)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三)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購進並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對應的進項稅額; (五)購進並直接用於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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