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納稅人是否可以匯總申報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有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省級以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增值稅法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所稱經省級以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申報納稅,是指有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的納稅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但不在同一縣(市、區、旗)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是多少?納稅人應何時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規定,明確:按次納稅的,起徵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000元。一日內發生多次應稅交易的,按日適用起徵點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按次納稅的納稅人,銷售額達到起徵點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報納稅。
3.需要預繳稅款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下列情形應當按規定預繳稅款:
(一)跨地級行政區(直轄市下轄縣區)提供建築服務;
(二)採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服務;
(三)採取預售方式銷售房地産項目;
(四)轉讓或者出租與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旗)內的不動産;
(五)油氣田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與生産原油、天然氣相關的服務。
預繳稅款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4.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什麼?符合什麼條件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應留存備查什麼資料?
答:(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二)增值稅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法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以下兩類情形外,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1)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於應稅交易範圍的非企業單位,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以下簡稱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自然人。
其他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納稅人應將本公告規定涉及的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具體來看,納稅人按照《公告》第二條規定主動辦理登記,應將會計核算健全説明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符合《公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偶然發生銷售無形資産、轉讓不動産,應將銷售發票或其他能夠證明應稅交易屬於偶然發生的有關材料留存備查;納稅人按照《公告》第四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選擇或者退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將有關身份資訊、經營情況等有關材料留存備查。
5.納稅人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的銷售額,是計入稅款所屬期的銷售額,還是計入調整行為發生當期的銷售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的銷售額,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入對應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6.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正常生産經營過程中,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了規定標準,應在什麼時候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一般納稅人的生效之日應如何確定?如何辦理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在超過規定標準的次月申報納稅期限內,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還有種特殊情況,納稅人因自行補充或更正、風控核查、稽查查補等調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自調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手續。根據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為超過規定標準的當期1日。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超過規定標準後,應結合實際經營情況,對季度內銷售額按月拆分,以確定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具體月份。
7.小規模納稅人時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後進行抵扣嗎?
答: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産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8.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留抵退稅政策以及軟體産品即徵即退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加計抵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製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積體電路設計、生産、封測、裝備、材料企業(以下稱積體電路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二)留抵退稅: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1)“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以下簡稱製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2)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按季納稅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的60%。
(3)除製造業等4個行業和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新增加留抵稅額。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含1億元),退稅比例為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退稅比例為30%。
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不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按照本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三)軟體産品即徵即退政策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産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産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産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體産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3)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産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9.企業收到外幣的銷售款,應該怎樣計算增值稅銷售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十八條規定: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在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時,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日或者當月1日有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確定折合率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10.企業發生的交易屬於增值稅免稅優惠範圍,但不想適用免稅政策,可以嗎?
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可以放棄增值稅優惠;放棄優惠的,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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