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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熱點問答

發佈時間:2026-03-10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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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

扣除範圍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

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的城市

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含)的城市

扣除標準

1500/

1100/

800/

扣除方式

定額扣除

扣除主體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1.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範圍、標準、時限、留存資料是什麼?

  答: 一、《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範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發佈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第三條 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五)住房租金。為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

  第十五條 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或者出租方單位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租賃起止時間等資訊;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租賃合同或協議等資料。”

  2.夫妻雙方無住房,兩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無住房,可以分別扣除。 

  3.如果妻子在工作城市有房子,丈夫能否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答: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所以不能享受。 

  4.合租住房可以分別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嗎?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個人(非夫妻關係),若都與出租方簽署了規範租房合同,可根據租金定額標準各自扣除。

  5.年度中間換租造成重疊租賃月份,如何填報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答:納稅人年度中間月份更換租賃住房、存在租賃期有交叉情形的,納稅人在填寫租賃日期時應當避免日期有交叉。如果此前已經填報過住房租賃資訊的,只能填寫新增租賃資訊,且必須晚于上次已填報的住房租賃期止所屬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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