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公司是做服裝零售的,年銷售額大概40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後,我們屬於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能選擇哪種計稅方式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條,您企業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銷售額和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若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公司之前習慣按“3日”為納稅期限申報繳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後還能繼續按這個期限申報嗎?現在的計稅期間有哪些選擇?
答:您公司不能繼續按“3日”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三十條刪除了“1日、3 日、5 日”三個短期計稅期間,現行計稅期間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主管稅務機關會根據您公司應納稅額的大小核定具體計稅期間,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的也可按次納稅。
3.公司同時經行銷售13%稅率的貨物和6%稅率的服務,如果沒有分別核算銷售額,會按什麼稅率計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兩項以上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4.一般納稅人取得長期資産用於混合用途的,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長期資産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附件:《長期資産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 》規定,第九條 納稅人取得以下長期資産,用於混合用途的,購進時先全額抵扣進項稅額,此後在用於混合用途期間,根據調整年限計算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逐年調整。
(一)2026年1月1日後(含當日,下同),按照會計制度應當開始作為相關資産核算,且原值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産。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在會計制度上按照相關資産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後完成資本化改造,完成後原值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産。
第十條 納稅人取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長期資産,用於混合用途的,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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