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一些地方和企業對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即企業經營者平時按規定領取基本收入,年度結束後根據其經營業績的考核結果再確定其效益收入.對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800元的費用後,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後,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用公式錶示為
應納稅額=[(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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