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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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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6〕10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06-20
廢止失效日期:2015-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目前,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一些地方和企業對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即企業經營者平時按規定領取基本收入,年度結束後根據其經營業績的考核結果再確定其效益收入.對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800元的費用後,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後,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用公式錶示為
    應納稅額=[(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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