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發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業務制度文件目錄的通知》(滬稅函〔2018〕51號)規定全文失效廢止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按照我局《關於外省市在滬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地稅所二〔2004〕11號)的規定,經匯總審核,確定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195戶外省市在滬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實行期限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現將企業名單下發給你們,並按相關規定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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