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恢復使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實行審批出口退稅與稅務機關開具專用稅票的電子資訊核對的辦法以來,除少數地方較好地執行了這一規定外,多數地區錄入,上傳,核對的資訊只有30%左右,執行的效果很不理想.為了徹底解決當前專用稅票資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認真貫徹國務院領導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指示精神,現通知如下:
一,實行專用稅票管理,是強化出口退稅管理,防範騙稅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貫徹執行總局的有關規定.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指定一名局領導負責領導,組織,協調這項工作,與此項工作相關的進出口,徵收,計財(會),資訊中心等部門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以積極負責的態度認真開展工作.
二,根據實際工作的情況,現將各部門的分工原則規定如下:計財(會)部門按現行規定負責專用稅票的領用,保管,發放,核銷等項工作;專用稅票預繳稅款的徵收部門負責專用稅票的開具,繳稅後的核銷以及生成的電子資訊轉交資訊部門等項工作;資訊部門負責編制相關軟體,專用稅票電子資訊的傳輸,提供技術支援等項工作,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負責資訊使用後的情況反饋,工作協調以及監督各環節執行情況等項工作.
由於各地,各級稅務機關在機構設置,部門職能等方面情況不一,因此各省級稅務機關對這項工作的分工,可在上述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做適當調整.
三,預繳稅款的徵收部門必須用電子電腦開具專用稅票及分割單,生成開具專用稅票及分割單的電子資訊,會同計財(會)部門對繳稅後的專用稅票電子資訊進行核銷後生成上傳的電子資訊,以軟碟或通過網路的形式送交資訊部門.資訊部門編制的相關軟體須納入徵管軟體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四,生産銷售出口貨物的企業須按照專用稅票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稅票及其分割單.徵稅機關須制定具體的專用稅票審批開具辦法,嚴格管理.
五,各省級國家稅務局資訊部門須于每月20日前,將上月全省所有專用稅票(包括分割單)的電子資訊上傳給國家稅務總局,同時對屬於本地區出口企業的專用稅票資訊(2000年7月1日以後開具專用稅票的資訊)下發給各級退稅部門,總局不再下發這部分資訊。
六,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在審批退稅時,須將專用稅票與其電子資訊進行認真核對,凡核對不符的,應分析原因,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2000年9月1日以後開具的專用稅票及其分割單必須與電子資訊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否則不予退稅.
七,各級國家稅務局須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專用稅票的開具,錄入,上傳,核對的各項準備及試運作工作,並於2000年11月15日前將本地區專用稅票資訊的核對情況列表(具體格式見附件)上報總局.凡2000年9月1日以後開具的專用稅票與其資訊的核對率未達到90%的地區,主管局長鬚到國家稅務總局説明原因.總局將通報全國,並扣減該地區的退稅計劃.
八,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2000年9月1日以後開具的專用稅票與其資訊核對情況統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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